组织机构

1.在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中,设有审判部门以及管理一般事务的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事务局。

2.在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中,除了院长以外,还有法官、处理有关知识产权案件的法院调查官、法院书记员、法院事务员等等。此外,对应不同的案件,有时还有非专职的专门委员参与审理。

  1. 法官
    在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中,除了实行由 3 人组成的合议制度进行审判以外,对于需要尽早做出统一的司法判断的重要案件,有时也实行由 5 人组成的合议制度进行审判(大合议)。
  2. 法院调查官
    知识产权高等法院配备的法院调查官,遵照法官的命令,对有关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等审理案件进行有关技术方面的调查。此外,从 2005年4月开始,遵照法官的命令,为了在口头辩论诉讼期间,明确诉讼案件的内容,法院调查官还可以对当事人进行提问。(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8)。
  3. 法院书记员
    法院书记员处理诉讼的司法程序并作好纪录、管理诉讼的进展、保管案件的纪录、辅助法官调查法令及判例,以及执行其他法律所规定的审判事务。
  4. 法院事务员
    法院事务员,是处理司法行政事务的职员。
  5. 专门委员
    专门委员,是为了明确诉讼案件的内容、或者为了诉讼审理能顺利进展,需要根据专业见识做出说明时,根据法院的决定,参加案件的审理(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2)。专门委员,是由最高法院任命的非专职职员,被任命者系在各个专门技术领域具有渊博的专业知识的大学教授或公共机关的研究人员等。

3.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作为东京高等法院的特别支部,其办公地点位于霞关法院综合办公大楼17层。

组织机构图: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由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事务局(庶务第一科,庶务第二科)与审判部门(特別部/大合议部,第一部,第二部,第三部,第四部)组成。